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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入库案例解析: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监督职权的范围、程度及方式

发布日期:2025-08-07 13:55    点击次数: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并确立“责令改正” 这一监督方式。然而,对于乡镇政府应如何具体履行该监督职能,法律条文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梳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四则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村委会监督职责的典型案例,归纳司法审查中对乡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能在范围、程度及方式上的要求,以供讨论与参考。      入库案例一:入库编号2024-12-3-021-009 陈某利、陈某善诉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村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村民待遇,属于村委会自治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当事人起诉既要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又要求纠正村民自治有关决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对村规民约或者村民自治的有关决定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虽然只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对于以上村民自治决定召开、表决等程序是否合法,亦应属于人民政府依法履职监督的范围。

      入库案例二:入库编号2024-12-3-021-002 王某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关于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履行监督职责问题。镇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处理,利用对村民自治的监督确保村民自治的实质性实现。只有在镇级人民政府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以及会议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上述实质性审查后,才能认定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

      入库案例三:入库编号2023-12-3-021-001 陈某安诉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榆树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和判断标准,某些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职时作村民委员会答复意见的“搬运工 ”,未发挥出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导致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责的虚化。为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乡镇人民政府不能简单以村民委员会是否作出答复或决定来判断,而应当围绕村民自治程序性事项进行监督,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入库案例四:入库编号2025-12-3-021-002 郭某花诉山东省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1.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在具体履职时,应当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可以通过对村民自治程序性事项的监督、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等方式确保合法性结果的落实。同时还要平衡行政权力和村民自治权利的关系,恪守权力边界,督促村民自治组织作出最终决定。

      2.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应当实质性履行“责令改正”的监督职责,督促违法村规民约得到改正,否则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案例分析: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视角下,乡镇政府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呈现出明确的规范要求。在监督范围层面,不仅要对村民委员会决策、管理事项的实体内容,还要对决策程序是否遵循法定流程、是否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等程序问题开展审查;在监督程度上,乡镇政府不能仅对村民反映的问题作表面性、程式化的答复,而是应当深入调查核实,对相关事项进行实质性研判,作出具有针对性、有效性的处理;在监督方式上,“责令改正” 并非简单下达指令,而是需要通过约谈协调、跟进督促等方式,确保村民委员会切实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使监督事项最终达到合法合规的结果,实现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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